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答復單位:教育部僑教會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未來全體僑生人數會減少或增加?未來僑教政策發展如何?

  請說明僑生教育概況,有否重大決策等興革事項?如何鼓勵優秀青年回國升學?

  1. 鑑於近年來僑生返國升學人數直線下降,本學年度在學僑生僅有八千七百餘人,較民國七十八年最高峰時期的一萬三千餘人,縮減了四千多人。復以去年七月香港地區環境變遷,學生返國者大為減少,而中共也注意到僑教的重要性,對東南亞地區僑生(尤其是馬來西亞)表示歡迎。種種跡象均顯示出我國僑民教育已面臨重大的挑戰,非大幅度予以拓展,將無法因應當前的情勢。
  2. 本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立即擬定「積極拓展僑教領域開創僑教新境界擴大招收海外華裔子弟來台升學」方案,內含九項措施,包括「擴大辦理海外招生宣導」、「配合各大學組成『亞太地區招生巡迴宣導小組』或『我國高等暨技職教育展』赴海外進行宣導」、「擴大開放各大學、研究所僑生名額」、「試辦開放科技大學(含技術學院)僑生名額,並擴增二年制專科學校(含建教合作班)僑生名額」、「將國內各大學現況簡介資料上電子網路」、「辦理本部主管之海外台北學校校長暨專家聯席會議」、「聯合相關單位建議海外各企業廠商提供來台升學僑生獎助學金」、「試辦開放部分大學(含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課程」、「委託國內學者專家專案研究僑教政策及其發展」等。目前各項工作均已順利推動中。
  1. 請問可透過何種管使立法委員了解僑教困境,進而使他們支持僑教?

近年來台商赴海外投資設廠者日益增加,其子女教育形成嚴重問題,海外台商及中央民意代表均曾大聲疾呼要求教育部比照國內義務教育的延伸加以輔導。目前六所海外台北學校已納入僑民教育重點工作之一,立法委員經常質詢僑教政策等問題,今年院會期間即附帶決議促教育部寬列預算,以期妥善服務廣大僑民之所需。

  1. 對於僑生人數較少之學校,請放寬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之開班人數。

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開班人數已放寬至六人;寒、暑修仍需十人才可開班。

  1. 台灣近年重視母語,台語在溝通、人際關係,甚至工作上都非常重要。因此希望提供管道使僑生在求學期間可學習台語。

僑生如有需要或有意願希望學習台語,可依「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要點」規定,請學校聘請合格及有意願之教師酌予開班,唯恐師資難覓。僑生不妨逕至校外參加坊間開設之台語課程,其資訊可上網路查詢。?

  1. 兩岸間關係變化,以及教育部採認大陸部分學校學歷,對僑教是否產生影響?是否影響僑生回國升學?

教育部採認大陸部分學校學歷,係為解決前往大陸投資台商子女就學及大陸人士來台依親後就業等問題。僑教政策係歡迎海外華裔青年來台升學,學成後鼓歷渠等返回僑居地發展,與大陸學歷採認政策並不衝突,故應不致對僑生回國升學產生重大影響。

  1. 直接分發之僑生入學後若對分發的科系有就讀之困難或無興趣時,可否向原分發單位提出更改就讀科系?

  新僑生若欲轉往僑先班就讀,需於何時提出申請?若已入學後而想改轉僑先班,該如何申請?

  1. 僑生分發進入各大學校院就讀後,若對就讀科系有學習上之困難或志趣不合,應向各就讀學校申請輔導轉系,不得向原分發單位(海外僑生聯招會)申請更改就讀科系或改分發僑大先修班。
  2. 新僑生於接獲分發書後,如因志趣不合欲改分發,需於報到註冊前向海外聯招會提出申請改分僑大先修班;一旦入學後,則不得再提出改分發之申請。
  1. 僑先班人數逐年減少,該班未來的發展為何?是否會改制?以後僑先班畢業生是否只能分發暨南大學?
  1. 僑先班未來之發展是否改制或應如何變更,目前由本部列入專案審慎研擬中。
  2. 僑先班結業僑生仍依一般分發程序分發進入各大學校院,並無只分發暨南國際大學之規定。
  1. 僑中畢業的港澳生為何不可直接進入僑先班就讀?

華僑中學試辦推薦甄選入讀僑大先修班案所推薦甄試的對象為應屆畢業僑生,不含港澳生,其理由為:1港澳生不具僑生身分(只是比照僑生享有僑生之各項待遇);2港澳生升學加分優待,業經立法院決議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通過後三年內予以廢止,故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以後分發入學者,不再享有加分優待。

  1. 為何不可以僑先班的成績申請獎學金?

僑先班目前仍非國內一般學制內之學校,故不得以該班成績為申請獎學金之依據。

  1. 建請研擬清寒公費僑生應負之義務。建請馬來西亞華文小學教師之子女在台就學也可優先申請公費待遇。

  公費僑生返僑居地之相關規定是否已作通盤修正或有初步的具體結果?

  持身分證並已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之公費僑生,若違反規定出境,如何查詢該生之出入境記錄?及如何處置?

  1. 領有清寒僑生公費待遇之僑生,依現行規定並無任何義務。
  2. 馬來西亞華小教師子女在台就學並無優先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之規定,此項建議將列入考量。
  3. 領有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僑生返鄉探親之規定,業已放寬為就讀滿一年每年均可申請返鄉一次。
  4. 持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並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之僑生,每年由各校向境管局函詢該生出入境資料,一旦發現未經獲准而自行出境者均取消其公費待遇。

 

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答復單位:教育部高教司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請問教育部對公私立大專院校補助預算的分配與差異。
  1. 國立大學預算額度分配係以基本需求、延續性資本支出計畫、發展性經費為為依據,其中以基本需求為最主要之項目,依學校學生人數計算。
  2. 本部對私立大學採獎助與補助並行措施,本(八十六)學年度獎助與補助各佔預算額度之半數,其中獎助依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審查結果核給,補助則依學校師生性質核給。
  1. 醫學院課業壓力較大,請准予醫學系及牙醫系延長修業年限增加一年,合計為延長三年。

依據大學法二十三條規定,大學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醫學系及牙醫系要求准予延長修業年限增加一年,合計延長三年事與法不合。所提建議已錄案以供日後修法之參考。

  1. 建請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開設馬來語的科系,以促進雙方文化、政治、經濟的交流和了解。

依大學法規定,大學之發展方向、重點、系所之設立與變更,應由各校自行規劃,提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核。所提建議已錄案供審核大學增設系所之參考。

  1. 僑生畢業後如何申請來台讀研究所?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僑生回國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業經本部及海外僑生聯招會分發就學之學生,其畢業後如欲繼續升讀研究所,應自行回國參加各大學研究所入學考試。

  1. 據報導未來僑外人士來台修讀研究所將採申請制,請問

  此項政策是否確定施行?何時實施?是否適用國內讀大學部的學生?

  1. 目前在外國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僑生,得申請回國就讀大學之文、法、商研究所碩士班;未來則擬開放符合上述資格之僑生申請各類科之研究所碩、博士班,惟本項政策須俟「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修正條文通過,才得正式實施。
  2. 至於已在國內就讀大學部之僑生,仍須自行參加各大學研究所入學考試。

 

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答復單位: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僑生(港澳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美加地區僑生係以高中成績分發,建請一併考量高中排名與成績。

一般地區(含歐洲、美洲、非洲、澳洲及其他免試地區)之分發作業,主要係依據學生中學最後三年成績、學業總平均,並參考三年成績名次、校方成績證明、是否獲得他校入學許可而定(詳請參見該地區招生簡章內成績資料表所列項目)。

  1. 海外招生簡章上請註明國防醫學院入伍管理方式與一般大學不同。並請註明各校是否有提供宿舍。

依據八十七學年度海外僑生各地區招生簡章有關國防醫學院附註欄中第三點明列:「三、本校係軍事學校,入學前須參加入伍訓練,學生管理與一般學校不同,申請者宜注意。」

  1. 九七後港澳地區的直接分發情況是否有所改變?

本(八十七)學年度招生考試仍援往例委託珠海大學辦理,聯招會已組成專案研究小組研議改變入學方式之可行性。如需變更,將於前一年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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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技職司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台灣與馬來西亞開辦雙聯課程,目前情形如何?

業將「國內大學校院與國外大專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要點」函送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1. 現行的教育政策中,專科畢業僑生有何升學管道?畢業後若參加升學考試有無加分優待?對於在校績優僑生,畢業後可否直升?

專科畢業僑生可參加大學或二技聯考,唯依現行規定並無加分優待或直升之情形。

  1. 專科僑生如果在一年級或四年級已有一次三分之二學分數不及格,面臨退學之際,請問有那些學校可以轉學,使僑生可繼續留下來讀書?

專科學校學生可經各校聯合辦理之轉學考試錄取(轉學聯招)後至他校就學。

  1. 目前高職學生期末考成績不及格者可以補考,經補考不及格才須重修。請問專科僑生可否增設這項優待?

重補考之規定業已授權至各校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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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中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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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僑生可否修習教育學程?學程修畢是否需實習一年?

查本部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八七師二字第八七○一七四四六號函就外籍生得否修習教育學程乙案函釋略以:學校就現有教育學程資源是否與外籍生分享,依學校所定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學程有關規定辦理。惟學校如同意外籍生修習教育學程,應明確告知其修畢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如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取得國民身分證,不符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不得參加國內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本案僑生得否修習教育學程乙節,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至需否實習一年,視其得否參加檢定結果而定(即如得參加檢定,自應參加教育實習一年)。

  1. 請准予師範院校公費僑生轉系免賠償  公費。

為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提供有素質之本科畢業及有專業教育之教師,馬來西亞華校董事聯合會訂有該校師資培訓(保送)專業計畫,由本部提供公費給該校學生來台就讀師範大學。依上開計畫之規定,經錄取分發之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校、轉系、保留入學資格,如有毀約行為,則有關擔保人須按合約中所訂之款項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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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軍訓處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依規定僑生必須上海青會,若不參加,會有何後果?

依僑委會六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台僑輔(康)字第○八○九五號會銜修正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海外青年學生接受中華民國海外青年學生輔導就業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證者,必須參加講習會,因故未能參加者,請洽各校僑生輔導室或教官室核定之。

  1. 分發進國防醫學院的僑生,可否免上海青會?

國防醫學院係軍事院校,僑生分發至上述學校可免參加海外青年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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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大陸事務工作小組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九七、九九之後,港澳地區招生政策及辦法,是否將有所不同?港澳生是否仍比照僑生享有相同的僑保與經費補助?

港澳地區學生來台就學,不但有利於雙方文化學術交流,更能增進瞭解,促進彼此關係之發展,政府對此一向鼓勵,除訂定「港澳學生來台就學辦法」,為因應九七之後又訂定「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各項獎助學金、工讀金制度仍比照僑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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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僑務委員會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目前僑生來台升學管道如何?在僑居地有何資料可了解所分發或考上的大學?可從何處取得辦理來台手續之資料?或向那些單位洽詢?
  1. 海外僑生申請來台升學(包括升讀文、法、商研究所、大學院校、二專、五專職校、中等學校及海外青年技訓班等),可於每年二月向本會委託之海外各保薦單位洽取招生簡章填表申請(技訓班每隔兩年之八月申請)。所稱保薦單位係指全球我駐外各使領館、駐外機構、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經本會指定之留台同學會及華僑人士。
  2. 欲瞭解各大學相關資訊,可向前述保薦單位借閱本會贈送之「大學校系素描」或「大學指引」二書,或逕向教育部及各校洽詢。
  3. 僑生經錄取分發後,本會均於寄送分發書時併寄「海外學生來台升學入境注意事項」一份,新僑生可依其規定辦理來台手續。如有不明之處,可逕向前述保薦單位或本會僑生輔導室洽詢。
  1. 僑生欲申請來台升學,如無法覓得保證人,是否即失去來台升學之機會?

依據招生簡章規定,緬甸及泰北地區僑生申請保薦來台升學,必須辦妥在台生活保證並經查證屬實,否則不予受理。保證人之責任在保證申請僑生來台後生活各費均自行負擔,如有困難,由保證人負責照應其生活。至於僑生無法覓得保證人一節,本會將研擬是否可以其他方式替代後再函知泰、緬地區單位。

  1. 僑生在緬甸辦理離境手續時,依緬甸規定填寫切結書,並繳回外僑證,而被取消在緬甸之居留權。如今在台就學,亦無法辦理戶籍登記,畢業後亦無法在台居留,屆時應如何處理?
  1. 回國後僑生戶籍登記辦法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由內政部明令廢止,回國僑生已無法再設籍登記,必須持外國護照或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者,方受理回國升學申請。
  2. 目前緬甸地區僑生來台升學須持三年以上效期之緬甸護照始予受理,來台後申請居留證,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除在國內已有戶籍者外,不能繼續在台停留。
  1. 請儘早函送僑生分發名單至各校,俾便及早與新僑生聯繫,安排入學輔導及有關接待事宜。
  1. 請教育部及八十七學年度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僑生(港澳生)聯合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分發作業時配合儘早將榜單分送各校。
  2. 二、榜單在聯招會、教育部、僑委會之網路上均可看到。
  1. 請問港澳生辦理華僑身分證明的意義及辦理的必要性。若沒有辦理,會有何後果?可否補辦?可否由學校統一收集寄去僑委會辦理申請或延期手續?
  1. 有港澳生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意義及辦理之必要性,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條例施行前之既有權益,應予以維護。故香港居民須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持作認定華僑身分之依據。
  2. 若未辦理,「九七」後香港事務已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掌理,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本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故無法補辦。
  3. 有關香港居民於九七前所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依據八十六年十月六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港澳會報第五十七次會議決議,香港地區居民於「九七」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若認定上有疑義,可向本會查證。
  1. 建請在五專職校之海外招生簡章中註明各校有無提供宿舍情形。

簡章已註明各校有無提供宿舍。

  1. 請增設僑保特約醫院。

目前僑保特約醫院已有六十所,如需增加,請將醫院名稱函知本會辦理。

  1. 請協議相關商店放寬聘用僑生工讀生之相關規定。

本會每年四月洽請各績優廠商提供僑生工讀名額,並於五月將工讀資訊函送各校公告。

 

  1. 請增加工讀名額。

本會辦理清寒僑生工讀補助,係依據各學校清寒僑生人數比例以現有之預算核分各校,如本項預算增加,屆時將統籌檢討作適當之調整。

  1. 請說明技訓班的情形,如果功課實在跟不上,是否隨時可轉至技訓班?要繳費嗎?
  1. 技訓班委託屏東科技大學、逢甲大學、文化大學、高雄海洋技術學院、中山工商職校、海山高工等校開辦,修業二年。所開辦之訓練類科均依照職業分類,以適應各該行業之實際需要為主,學科占百分之三十,實習占百分之七十,以畢業時確能習得某一行業之技能為原則,故頗受僑社歡迎。
  2. 依據技訓班招生簡章規定,國內高中(職)、僑大先修班肄(結)畢業僑生及大專院校僑生因故退學一年內者,可申請就讀技訓班,自費就學。
  1. 僑生輔導手冊內有華僑職業輔導,如果僑生希望接受輔導時,要如何辦理。

僑生回國升學應以課業為主,僑生畢業後應返回僑居地服務,如家境清寒經濟困難,擬於課餘或寒暑假打工一節,請參閱僑生輔導手冊內附錄「就業服務法」第四七條.

  1. 政府是否有提供「華僑創業貸款」予畢業僑生回僑居地創業?
  1. 政府為有效輔導華僑創業及僑營事業所需資金之融通,業於民國七十七年輔導設立「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該基金設立之宗旨,一方面對具有發展潛力而擔保品欠缺之華僑創業者或僑營事業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其獲得金融機構之資金融通(基金不直接貸款給華僑);另一方面也分擔金融機構融資的風險,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對僑營事業或華僑創業者的信心。藉此達到幫助華僑發展事業之目的,以提昇華僑之經濟力量。
  2. 如需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中英文申請須知,請逕向本會第三處索取。(電話:(○二)二三五六六三四七|八)。
  1. 僑生畢業後,能否到僑委會服務?除了參加高普考,有無其他管道?
  1. 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僑生,除情形特殊者外,應一律返回僑居地服務。」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考績升等。初任各官等人員,須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者始得任用…」之規定,僑生畢業後如欲至本會服務,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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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中央健康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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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具有健保的僑生,若畢業後返僑居地時,健保可否停止?手續為何?若不辦理會有何後果?若再一次入台時,多久期限內要恢復健保?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設有戶籍之僑生係本保險之強制保險對象,應依適當身分參加本保險;另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保險對象預計出國逾六個月者,得辦理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因此,若設有戶籍之僑生預計返回僑居地停留逾六個月者,得依規定向投保單位申請停保,若未辦理停保手續,自應繼續繳納保險費,並享有醫療給付權利(國外緊急傷病醫療費用,可於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收據及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核退)。
  2. 已辦妥停保手續,再次入台非為短期停留,且在台仍設有戶籍者,應於其返國之日辦理復保手續,並自復保當日再次享有健保提供之保障。
  1. 請問僑生可否以低收入戶減免健保費?

本保險第五類保險對象係社政單位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核定之低收入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社政單位補助。僑生如經社政單位核定為低收入戶得以第五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健保,免繳保險費,否則仍應以其他適當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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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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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身分證之香港學生,目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每四個月須更換條碼。請問在畢業後可否換發一般人民的中華民國護照?如何申請換發?
  2.   有身分證之香港學生,可否申辦護照入出境?

查依現行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作業規定,持有國民身分證僑生無論在校生或已畢業者,均經由僑生輔導室核轉本局及境管局申辦M字軌機器可判讀護照(MRP)及加貼四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條碼。

  1. 我們是智利和巴拉圭的僑生,在台灣出生,二位今年分發本校,一位是二年級,因持外國護照,以停留簽證入境,經由學校辦理居留證。學校告之外交部要求我們提出在僑居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雖然我們已電話僑居地的家人申請快捷寄來,仍遭外交部拒絕,增加很多的困擾與不便。請問是否有這規定?如有這項規定,為何去年可以?為何駐外單位在審核僑生入學時不一併要求,而等我們入學後才要求?或外交部和僑委會或駐外單位對僑生的認知不一?或是外交部排斥中南美洲的僑生來台入學?

近年來部分開發中國家護照經各該國政府立法公然對外出售,或不肖官員盜賣或為不法集團偽變造,致大量外流,少數國人並曾持用該等護照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入出國境藉以規避管制。鑒於此類價購護照持照人與發照國間之國籍歸屬關係猶有疑義,華裔人士持可販售護照國家或常遭偽變造護照國家之外國護照(如非洲、東南亞及中南美洲部分國家)申請居留簽證,申請人應檢具其護照之取得方式及僑居事實(在當地有住所且連續居住至少半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查謝、胡二僑生來局申辦居留簽證,因遲未繳交渠等僑居事實之證明文件,經承辦人員退件後再行補件,本局已核發渠等居留簽證在案。

本案倘僑務委員會於審核僑生分發作業時,確已審查僑生國籍歸屬及僑居證明,本部將不再重複審查上述文件。本節本部將另行與僑委會協商,以求簡化僑生作業程序。

  1. 由於緬甸政府禁止國人出入台灣,所以泰使館簽蓋在護照上面的鋼印和備註墨印,使我們在延期或回國時受嚴厲的盤查。建議護照上的鋼印,改用貼照片在簽證上來代替。
  1. 本部前應教育部、僑務委員會所請,對於緬甸籍人士擬以僑生身分來華升學者,特案同意權宜核發單頁許可證,取代直接核蓋簽證章戳於彼等之護照上。
  2. 關於我駐泰國代表處核發單頁許可證係連同申請人護照內頁一併壓蓋鋼印,致護照內亦留有印記乙節,本部已電請駐泰國代表處於核發許可證時,先於許可證上蓋妥鋼印再黏貼於申請人之護照上。至備註墨印內印有「許可證」之中文字樣亦將改為英文。嗣後持緬甸僑生將不致再因護照內鋼印等問題遭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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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內政部境管局

 綜 合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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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學生辦理台灣居留證,從明年起需附保證書,其身分有否限制?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保證人之資格限制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第二項規定「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1. 畢業後,如果在台找到工作,是否可以不離境?若否,離境後是否一定要在二年後才能再入境?期間可否以觀光簽證入境?
  1. 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僑生,除情形特殊者外,應一律返回僑居地服務,因此僑生畢業後必須返回僑居地服務。另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後段之規定,應於畢業後回香港或澳門服務二年者,始得申請。則該僑生畢業後,如果在台工作,將無法申請可在臺灣地區改辦定居之長期居留資格。
  2. 僑生畢業後,如欲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應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後段之規定,於畢業後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始得申請。
  3. 僑生畢業出境返回僑居地後,已恢復為僑胞身分,可以觀光事由申請來台短期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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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今年新發的外僑居留證沒有中文姓名,可否再加註中文姓名,以方便辨認。

今年新發之外僑居留證,因電腦欄位不足,未列入「中文姓名」欄,惟當事人若有需要,可要求申辦單位加註「中文姓名」。

  1. 警察局服務中心最近是否改變各項證件之辦理,例如以前可以集體辦理或由學校代辦,為何現在都不可以?而且有同學抱怨服務態度不如以往親切。

經詢台北市、台中市警察局服務中心,關於僑生辦理外僑居留證、重入境等業務,各縣市警察局之規定略有不同,亦有受理學校集體代辦之申請,可逕洽各縣市警察局服務中心。本署及各縣市警察機關均時時要求加強為民服務、提昇服務態度,若有服務態度不佳之情形,可直接向該警局立即反映或函本署。

 

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答復單位: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僑生擔任國科會研究助理或建教合作之專案助理,其工作性質是否可界定為工讀?其工作許可須向何單位申請?申請手續為何?

按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關具雙重國籍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僑生申請工作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故僑生應依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工作,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不得超高十二小時。

  1. 港澳生畢業後,欲來台工作,請問需辦理那些手續?外聘條件為何?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港澳僑生畢業後,如具雙重國籍者,其持用外國護照入境或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而未在華設籍者,必須準用本法規定,由雇主申請許可始可在華工作;倘其不具備前述身分者,香港居民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行政院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以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台(86)僑字第二五二○○號函,就本條例涉及香港部分,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至於澳門部分,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則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其雇主或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在台灣地區工作。至於澳門居民持台灣地區出入境證或持台灣地區居留證者,於行政院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施行日期前,得免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工作。

  1. 建請將僑生校外工讀時數由每週十二小時之規定,放寬為二十小時。

有關外國留學生、僑生工作時間之限制,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已修正為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該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答復單位:內政部役政司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僑生離校時,學校為何須報送離校名冊?僑生欲提前入營服役,需辦理什麼手續?
  1. 僑生離校時,若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其離校名冊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未持有身分證者,其離校名冊則造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其目的係為落實將來其在台住滿一年時之徵兵處理,以維護兵役制度之公平。
  2. 僑生離校後,若欲提前入營服兵役,可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辦理。惟若未設戶籍者,不得申辦。

 

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答復單位:考選部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僑生欲參加國家考試,須備何種資格?若取得專技檢定證照,返僑居地是否被承認?
  1. 僑生報考公務人員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取得該類科執業資格)須符合欲報考類科所規定之應考資格條件始得報考。應考人報名時須按其所報考類科應考資格規定,繳交有關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2.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各類科考試及格或檢覈筆試及格者,於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後,即取得該類科之執業資格,惟返回僑居地其資格是否被承認,仍需視僑居國之政策而定。

 

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答復單位:衛生署

 綜 合 意 見

  答      復      要      點

  1. 僑生就讀醫學院畢業後,有否機會繼續留台接受專科醫師訓練?
  1. 依據「外國人及華僑醫師職業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外國人或華僑如係中華民國醫學院畢業,應於畢業後離開中華民國或返回僑居地二年以上,始得回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
  2. 前項限制,本署正在檢討研議取消。
  1. 依據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法規定,外國人只能在山地、離島或偏僻地區任職,能否解釋此條例?
  1. 「外國人及華僑醫師職業管理辦法」,並未限定外國人只能在山地、離島或偏僻地區受聘服務。
  2. 惟依考試院之規定,外國人應我國醫師考試,如欲以英文試題考試,應以受聘於偏遠地區服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