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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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僑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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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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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僑生教育概況,有否重大決策等興革事項?如何鼓勵優秀青年回國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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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商赴海外投資設廠者日益增加,其子女教育形成嚴重問題,海外台商及中央民意代表均曾大聲疾呼要求教育部比照國內義務教育的延伸加以輔導。目前六所海外台北學校已納入僑民教育重點工作之一,立法委員經常質詢僑教政策等問題,今年院會期間即附帶決議促教育部寬列預算,以期妥善服務廣大僑民之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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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開班人數已放寬至六人;寒、暑修仍需十人才可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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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如有需要或有意願希望學習台語,可依「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要點」規定,請學校聘請合格及有意願之教師酌予開班,唯恐師資難覓。僑生不妨逕至校外參加坊間開設之台語課程,其資訊可上網路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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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採認大陸部分學校學歷,係為解決前往大陸投資台商子女就學及大陸人士來台依親後就業等問題。僑教政策係歡迎海外華裔青年來台升學,學成後鼓歷渠等返回僑居地發展,與大陸學歷採認政策並不衝突,故應不致對僑生回國升學產生重大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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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僑生若欲轉往僑先班就讀,需於何時提出申請?若已入學後而想改轉僑先班,該如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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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中學試辦推薦甄選入讀僑大先修班案所推薦甄試的對象為應屆畢業僑生,不含港澳生,其理由為:1港澳生不具僑生身分(只是比照僑生享有僑生之各項待遇);2港澳生升學加分優待,業經立法院決議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通過後三年內予以廢止,故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以後分發入學者,不再享有加分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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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先班目前仍非國內一般學制內之學校,故不得以該班成績為申請獎學金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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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僑生返僑居地之相關規定是否已作通盤修正或有初步的具體結果? 持身分證並已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之公費僑生,若違反規定出境,如何查詢該生之出入境記錄?及如何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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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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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高教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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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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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學法二十三條規定,大學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醫學系及牙醫系要求准予延長修業年限增加一年,合計延長三年事與法不合。所提建議已錄案以供日後修法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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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學法規定,大學之發展方向、重點、系所之設立與變更,應由各校自行規劃,提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核。所提建議已錄案供審核大學增設系所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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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僑生回國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業經本部及海外僑生聯招會分發就學之學生,其畢業後如欲繼續升讀研究所,應自行回國參加各大學研究所入學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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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政策是否確定施行?何時實施?是否適用國內讀大學部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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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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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僑生(港澳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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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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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區(含歐洲、美洲、非洲、澳洲及其他免試地區)之分發作業,主要係依據學生中學最後三年成績、學業總平均,並參考三年成績名次、校方成績證明、是否獲得他校入學許可而定(詳請參見該地區招生簡章內成績資料表所列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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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八十七學年度海外僑生各地區招生簡章有關國防醫學院附註欄中第三點明列:「三、本校係軍事學校,入學前須參加入伍訓練,學生管理與一般學校不同,申請者宜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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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八十七)學年度招生考試仍援往例委託珠海大學辦理,聯招會已組成專案研究小組研議改變入學方式之可行性。如需變更,將於前一年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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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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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技職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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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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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將「國內大學校院與國外大專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要點」函送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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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僑生可參加大學或二技聯考,唯依現行規定並無加分優待或直升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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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可經各校聯合辦理之轉學考試錄取(轉學聯招)後至他校就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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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補考之規定業已授權至各校自行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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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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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中教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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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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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部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八七師二字第八七○一七四四六號函就外籍生得否修習教育學程乙案函釋略以:學校就現有教育學程資源是否與外籍生分享,依學校所定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學程有關規定辦理。惟學校如同意外籍生修習教育學程,應明確告知其修畢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如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取得國民身分證,不符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不得參加國內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本案僑生得否修習教育學程乙節,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至需否實習一年,視其得否參加檢定結果而定(即如得參加檢定,自應參加教育實習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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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提供有素質之本科畢業及有專業教育之教師,馬來西亞華校董事聯合會訂有該校師資培訓(保送)專業計畫,由本部提供公費給該校學生來台就讀師範大學。依上開計畫之規定,經錄取分發之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校、轉系、保留入學資格,如有毀約行為,則有關擔保人須按合約中所訂之款項負責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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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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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軍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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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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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僑委會六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台僑輔(康)字第○八○九五號會銜修正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海外青年學生接受中華民國海外青年學生輔導就業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證者,必須參加講習會,因故未能參加者,請洽各校僑生輔導室或教官室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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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係軍事院校,僑生分發至上述學校可免參加海外青年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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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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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教育部大陸事務工作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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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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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地區學生來台就學,不但有利於雙方文化學術交流,更能增進瞭解,促進彼此關係之發展,政府對此一向鼓勵,除訂定「港澳學生來台就學辦法」,為因應九七之後又訂定「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各項獎助學金、工讀金制度仍比照僑生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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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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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僑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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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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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招生簡章規定,緬甸及泰北地區僑生申請保薦來台升學,必須辦妥在台生活保證並經查證屬實,否則不予受理。保證人之責任在保證申請僑生來台後生活各費均自行負擔,如有困難,由保證人負責照應其生活。至於僑生無法覓得保證人一節,本會將研擬是否可以其他方式替代後再函知泰、緬地區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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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已註明各校有無提供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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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僑保特約醫院已有六十所,如需增加,請將醫院名稱函知本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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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四月洽請各績優廠商提供僑生工讀名額,並於五月將工讀資訊函送各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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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清寒僑生工讀補助,係依據各學校清寒僑生人數比例以現有之預算核分各校,如本項預算增加,屆時將統籌檢討作適當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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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升學應以課業為主,僑生畢業後應返回僑居地服務,如家境清寒經濟困難,擬於課餘或寒暑假打工一節,請參閱僑生輔導手冊內附錄「就業服務法」第四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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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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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中央健康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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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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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第五類保險對象係社政單位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核定之低收入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社政單位補助。僑生如經社政單位核定為低收入戶得以第五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健保,免繳保險費,否則仍應以其他適當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繳納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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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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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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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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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身分證之香港學生,可否申辦護照入出境? |
查依現行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作業規定,持有國民身分證僑生無論在校生或已畢業者,均經由僑生輔導室核轉本局及境管局申辦M字軌機器可判讀護照(MRP)及加貼四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條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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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部分開發中國家護照經各該國政府立法公然對外出售,或不肖官員盜賣或為不法集團偽變造,致大量外流,少數國人並曾持用該等護照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入出國境藉以規避管制。鑒於此類價購護照持照人與發照國間之國籍歸屬關係猶有疑義,華裔人士持可販售護照國家或常遭偽變造護照國家之外國護照(如非洲、東南亞及中南美洲部分國家)申請居留簽證,申請人應檢具其護照之取得方式及僑居事實(在當地有住所且連續居住至少半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查謝、胡二僑生來局申辦居留簽證,因遲未繳交渠等僑居事實之證明文件,經承辦人員退件後再行補件,本局已核發渠等居留簽證在案。 本案倘僑務委員會於審核僑生分發作業時,確已審查僑生國籍歸屬及僑居證明,本部將不再重複審查上述文件。本節本部將另行與僑委會協商,以求簡化僑生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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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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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內政部境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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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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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保證人之資格限制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第二項規定「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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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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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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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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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發之外僑居留證,因電腦欄位不足,未列入「中文姓名」欄,惟當事人若有需要,可要求申辦單位加註「中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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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詢台北市、台中市警察局服務中心,關於僑生辦理外僑居留證、重入境等業務,各縣市警察局之規定略有不同,亦有受理學校集體代辦之申請,可逕洽各縣市警察局服務中心。本署及各縣市警察機關均時時要求加強為民服務、提昇服務態度,若有服務態度不佳之情形,可直接向該警局立即反映或函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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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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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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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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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關具雙重國籍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僑生申請工作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故僑生應依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工作,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不得超高十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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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港澳僑生畢業後,如具雙重國籍者,其持用外國護照入境或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而未在華設籍者,必須準用本法規定,由雇主申請許可始可在華工作;倘其不具備前述身分者,香港居民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行政院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以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台(86)僑字第二五二○○號函,就本條例涉及香港部分,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至於澳門部分,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則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其雇主或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在台灣地區工作。至於澳門居民持台灣地區出入境證或持台灣地區居留證者,於行政院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施行日期前,得免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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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留學生、僑生工作時間之限制,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已修正為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該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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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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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內政部役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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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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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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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考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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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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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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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衛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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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意 見 |
答 復 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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