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專科以上學校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要點



   一、教育部為促進專科以上學校建教合作經費之合理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一要點所稱建教合作包括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三、建教合作經費應於年度概算籌編時,估計全年收支總額,以收支併列方式列
       入年度預算辦理。惟其中屬於中央機關委託辦理事項部分,基於總預算不重
       複編列之原則,得由各校以代收代付方式,仍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四、建教合作經費,應按各案經常費分配百分之十至三十,由學校統籌運用,以
       支付水電、維護等必要之一般行政費用。建教合作案全案經費如有節餘,亦
       得由學校統籌運用。

   五、各院校參與建教合作或委辦事項之有關人員每月之酬勞,由各院校按約定經
       費之多寡,計畫之繁簡,工作之輕重,期間之長短等在各計畫經常費於分配
       第四項所定一般行政費用後之數額範圍內,按下列標準支給:

       (一)計畫主持人:教授或副教授,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五。

       (二)協助研究及行政支援人員: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最高不得超過
           其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行政支援人員不得超過其工作補助費百分之
           六十。

       (三)主管監督人員:得視合作計畫情況支給,最高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百
           分之五十。

       (四)因建教合作計畫需要短期約聘(雇)專家、專門技術或行政人員,其薪
           給應按其學經歷,比照各該校同等職務人員之支薪標準支給,情形特殊
           者,得酌予提高,其約聘(雇)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應由學校層報
           行政院核定後支給。

       (五)研究生協助研究計畫,每人在同一時間內,除原領獎學金外,以領有一
           項研究酬勞費為限此項酬勞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分別以不超過本
           條第(二)款所規定講師及副教授之支給標準為原則,但參與特殊專案
           須支給較高之酬勞費者,應由學校併同建教合作計畫層報教育部核定。

       (六)訓練鐘點費比照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為原則,外聘教師情
           形特殊者,得酌予提高,惟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一倍。

   六、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助研究人員以承接一個計畫為原則,惟性質相近
       或相互關係密切者,得承接二個計畫,其月支酬勞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之薪
       給(包括薪俸、學術研究費或工作補助費),主管監督人及一般行政支援人
       員,以支領一個計畫之酬勞費為限。

   七、承辦國外建教合作或有關國防科技之重大研究案件,其計畫主持人及協勵研
       究人員之酬勞得不受第五條一、二、兩款之限制,惟每月支給總額仍應依照
       第六項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 回主畫面回上一畫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