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台(79)中字第四五五三四號
教育部 函
受文者: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主 旨:國人子女持有國外學歷證件,其程度在國民中學(含國中)以下者,返國
申請入學時,應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逕行審查,不必再由當事人送部
﹁認定﹂證明,請查照轉知辦理。
說 明:隨函檢附本部修正發布之﹁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證件作業要點﹂乙種
。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