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子女持有國外學歷證件(國中程度以下者)之認定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台(79)中字第四五五三四號

   教育部 函

   受文者: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主 旨:國人子女持有國外學歷證件,其程度在國民中學(含國中)以下者,返國
           申請入學時,應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逕行審查,不必再由當事人送部
           ﹁認定﹂證明,請查照轉知辦理。

   說 明:隨函檢附本部修正發布之﹁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證件作業要點﹂乙種
           。

   教育部

[ 回主畫面回上一畫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