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五日
台(六四)參字第二二八五二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外國人僑居我國,為教育其子女,得申請在我國境內專設中等以下僑民學
校。
第三條 外國人在我內設置僑民學校,以其本國法律或條約准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
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第四條 外國人申請設置僑民學校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該國駐華使領館證明文件。
二、申請設校計畫:包括擬設學校種類及名稱、設校目的、校址、校地面
積擬設班級及班數、創辦人擬聘董事姓名、簡歷等項。
三、創辦人資歷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由其駐華使領館函送外部核轉教育部許可後,始得設立招生。
第五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主管機關為所在地之省(市)教育廳(局),主管機關負
監督與輔導之責。
第六條 外國僑民學校得比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設置董事會。
第七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課程、師資、設備、招生、收費等,得依照其本國之規定
辦理。
第八條 外國僑民學校得設中國語文、史地等科目,增進學生對中華文化之認識。
第九條 外國僑民學校每學年應將教職員及學生名冊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條 外國僑民學校不得招收中國籍之學生。
第十一條 外國僑民學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由省(市)教育廳(局)輔導改正
;如不改正,報請教育部核轉外交部轉知該國駐華使領館通知改正,其
仍不予改正者,得撤銷其設立之許可。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