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 日
   教育部臺(七二)參字第一六七九○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稚教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私立幼稚園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方
           式如左:
         一、獎狀       對董事會、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之獎勵。
         二、獎狀或獎金 對幼稚園之獎勵。


   第三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基本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對幼稚園或其董事會、
           負責人、園長、教師及職員予以獎勵:
         一、核准立案三年以上者。
         二、各項教學措施符合規定者。
         三、人事制度健全者。
         四、會計制度健全,經費收支符合規定者。

   第四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者。
         二、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具有優良表現者。

   第五條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或幼稚園負責人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組織健全,遵守法令,對園務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二、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具有成效者。
           三、對教師及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
               度者。

   第六條 私立幼稚園園長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具有領導能力,能以身作則辦理園務工作及教學活動,著有績效者。
           二、對改進教學方法或研究幼稚教育,具有貢獻者。

   第七條 私立幼稚園教師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熱心教學,具有專業精神者。
         二、品德優良,表現卓越者。
         三、愛護幼兒或濟助幼兒有具體事實者。

   第八條 獎勵私立幼稚園之給獎標準,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定之。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得從優予以獎勵。

   第九條 獎勵私立幼稚園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實際
           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條 辦理私立幼稚園獎勵工作,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
           小組予以審議。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規定接受獎金獎勵之私立幼稚園,其獎金應用於充實有關教學
             設備。違反之者,獎勵機關得追回其獎金。

   第十二條 私立幼稚園接受獎金增置之財產,應列入幼稚園財產清冊,備供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查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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