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八十八年度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專案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一、目標

   加強科學教育研究、推廣、研習及輔導工作,提昇科學教育品質。

二、申請資格

  左列機關學校均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申請補助(不接受個人之申請案)

  (一)師範院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之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機構。

  (三)政府設立之社會、科學教育機關。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案需檢附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三份,俾便彙總審查。

  (二)國立學校及國立社會、科學教育機關之申請案,逕送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台灣師大科教中心,地址:台北市汀州路四段八十八號)。

  (三)省(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申請案按左列程序申請:

1.台灣省及直轄市所屬學校及社教機關,先將申請案送其主管機關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省文化處審核通過後,彙整轉送台灣師大科教中心。

2.台灣省各縣市所屬公私立中小學、完全中學,先將申請案送請各該縣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通過後,彙整轉送台灣師大科教中心。

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所屬公私立中小學,先將申請案送請該縣政府教育局審核通過後,彙整轉送台灣師大科教中心。

  (四)各師範院校設有科學教育中心者,統由該中心彙整校內相關科教專案後,逕送台灣師大科教中心;若無科學教育中心者,由理學院彙整校內相關科教專案後,逕送台灣師大科教中心,不單獨受理個別系所逕行提出之申請案。

四、申請時間


  (一)本案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為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縣(市)政府教育局應視實際作業需要,自行規定所屬機關學校申請截止日期。

五、補助重點項目

重點項目

項目內容

備註

一、科學課程教材、教法之研究發展

 

1.科學課程教材之實驗修訂及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

2.科學課程教學、評量方法之研究改進。

3.科學課程教材之研究成果推廣與輔導。

4.多元化科學課程教材之研究。

5.兩岸中小學科學課程、教材教法之研究。

本專案補助以與中小學科學教育直接有關者為限

二、科學師資之培育

 

1.科學教師(含科學教育實習教師)在職進修研習。

2.舉辦中小學科學教師研討及改進教學之研究及成果發表。

 

三、中小學環境教育研究及輔導

 

1.中小學環境教育教學研究。

2.中小學教師環境教育研習活動之辦理。

3.中小學學生環境教育及戶外教學活動之辦理。

4.中小學科學實驗課程減廢減量處理方法與設施之研究改進。

 

四、中小學科學資賦優異學生教育研究及輔導

 

1、科學資優學生鑑別及輔導措施之研究改進。

2.科學資優學生教學及評量方法之研究。

3.科學資優學生補充教材之編輯。

4.科學資優學生教學方法之實驗研究。

5.科學資優學生教育活動之辦理與輔導。

6.輔導資優學生參與國際科學競賽及國際科學活動。

7.資優生追蹤輔導。

 

五、配合科學課程實施鄉土補充教材、教具之調查研究

1.各地區特色性科學教學資源之調查研究。

2.有關科學鄉土性教材之研究。

3.鄉土補充教材成果之編印推廣。

 

六、中小學學生科學教育活動之辦理

 

1.中小學學生假期科學研習活動之辦理(含指導教師研習部分)。

2.中小學實驗性或示範性科學教育活動之辦理。

 

七、辦理科學展覽及科學講座

 

1.科學展覽活動之辦理。

2.大眾科學講座(座談)活動。

3.科學教育推廣活動。

 

八、其他

 

1.上年度辦理績優之延續性計畫。

2.中小學科學教育研討。

 

六、申請計畫

(一)申請機關應參照前項補助重點項目及本身需求條件,依「補助申請表」(共三頁)所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並依申請程序於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各項申請計畫應符合所附「教育部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專案補助審查原則」(附件二)之規定。

(三)經核准補助如有由計畫主持人完成之各項專案研究報告等著作,本部授權補助機關與計畫主持人簽約並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時,全部讓與本部,計畫主持人同意不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又該等著作如有計畫主持人外之第三人完成部份者,本部授權受補助機關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著作財產權讓與本部之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上述著作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涉及使用著作權之糾紛時,悉由受補助機關及計畫主持人等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年度申請補助經費執行期限為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計畫執行期限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執行期限一年以上之計畫應詳列各年度工作項目與經費需求預估)。

七、申請計畫審查與核定

  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俟核定後通知申請機關檢據送部領款。

八、計畫考評

(一)核准補助之各執行機關應於年中提出期中報告,並於年度執行期限屆滿二個月內完成撰寫研究總報告;惟申請連續性計畫者,應於六月上旬提出當年度執行情形報告。

(二)本部得委託學術單位辦理期中及期末報告事宜,邀請各執行機關做口頭報告,惟各執行機關應於事前提出書面期中及期末報告。

(三)前項報告應列為各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或後續計畫補助之依據;各執行機關辦理本計畫成績優良者,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敘獎。

(四)本部必要時得辦理相關訪視活動。